BOB半岛科迪光电(83360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BOB半岛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迪光电”)系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代码为83360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迪光电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BOB半岛,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年 04月 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 年 0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05月 08日上午 10-12时在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槐坎工业集中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学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05月 06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0,99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00%BOB半岛。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BOB半岛。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99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BOB半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BOB半岛,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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